 |
窍门吧相关文章 |
 |
|
|
|
附加险宽限期如何认定及宽限期内出险如何处理? |
| 添加记录: 保险 类别: 保险 发布日期: 2006.08.01
|
人寿保险规定宽限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宽限期间的风险是保险公司可承担的风险,在计算费率时并未予以考虑,故它是公司给予保户的一种优惠。
基于以上原理,宽限期的规定应当同样适用于主险与附加险。至于附加险宽限期间及其效力的审定,依据经人总行批准的《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特约条款》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保险特约条款》之相关规定:“附约的宽限期与主约相同,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付,则附约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终止效力,如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以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保险费。主约效力中止时附约效力自动终止。”但单独投保的一年期附加险如条款上没有特别约定,则认为没有宽限期。
|
| Tags: 医疗 保险 |
上一篇:附加险不存在“复效” 下一篇:妇女痛经简易疗法
|
|
|
 |
站内搜索 |
 |
 |
窍门吧热门内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