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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情形?

    添加记录: 法律常识 类别: 法律 发布日期: 2006.08.09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 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Tags: 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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