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五章的规定,工厂职工使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于碰不着的处所;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遮栏和显明的警告标志。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可熔保险器或者自动开关;其金属外壳,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2)行灯的电压不能超过36伏特,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处所不能超过12伏特。 (3)电钻电镐等手持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4)发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5)电气设备和线路都要符合规格,并且应该定期检修。电气设备的开关应该指定专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