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饮食 | 服饰 | 健康 | 卫生 | 理财 | 旅游 | 居家 | 减肥 | 美容 | 母婴 | 电器 | 装修 | 偏方 | 常识 | 创业 | 宠物 | 养生 | 医疗 | 睡眠
厨具 | 保鲜 | 菜谱 | 节日 | 礼仪 | 购物 | 保险 | 法律 | 护肤 | 保健 | 心理 | 男性 | 女性 | 口腔 | 按摩 | 少儿 | 老年 | 用药 | 电脑 | 急救
窍门吧相关文章
  • 国家法律对军人的家庭婚姻权益的保护有何规定?
  • 军人及军人家属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向什么机关投诉?
  • 法律对军婚有哪些规定?
  • 国家法律对教师的待遇问题有何规定?
  • 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通过什么途径求得保护?
  • 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有关法规对现役士兵的奖惩有何规定?
  • 有关法规对现役士兵的待遇有何规定?
  •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方式有哪几种?
  • 几种特殊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规定
  • 车辆和行人在生活区而不是在道路上发生碰撞事故能否由交警按交通事故处理?
  • 哪些当事人可申请司法救助
  • 房地产案件举证知识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法律期限的规定与解释
  • 病假人员、请长假人员要不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继承案件举证
  • 盗窃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 合同纠纷案件举证
  • 有关法规对现役军人伤残的抚恤有何规定?
  • 对在华外国公民的宗教活动我国政府有何规定?
  • 怎样委托他人替自己打官司
  • 什么是四级两审制?
  • 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会怎样?
  • 什么叫诉讼标的?
  • 什么是国际私法?
  • 什么是行政诉讼法?
  • 报刊书籍对法律的解释是否有效?
  • 什么是民事诉讼法?
  •   ★ 有关法规对军人及军人家属的优待有何规定?

    有关法规对军人及军人家属的优待有何规定?

    添加记录: 法律常识 类别: 法律 发布日期: 2006.08.09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军人及军人家属的优待作了下列规定:

      第二十三条、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四条、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二十六条、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第二十七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负责解决。

      第三十条、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第三十一条、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

      第三十二条、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军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第三十四条、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当适当放宽。

      第三十五条、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或者学生贷款;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优先接收。

      第三十六条、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住房困难,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他们计入家庭住房人口。

      第三十七条、经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驻军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随军前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适当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复员军人未参加工作,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并逐步改善他们的生活待遇。

      第三十九条、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和优抚对象,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

      1984年5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对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的优待作了如下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职工时,对他们给予适当照顾。

      (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三)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和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Tags: 卫生 医疗 保险 原则 家居

    上一篇:国家法律对军人的家庭婚姻权益的保护有何规定? 下一篇:有关法规对现役军人伤残的抚恤有何规定?

    站内搜索

    窍门吧热门内容
    窍门吧 | 生男生女 | 礼仪 | 电脑 | 急救 | 睡眠 | 生活小窍门 | 生活小常识 | 避孕常识 | 春季 | 夏季 | 秋季 | 冬季

    Copyright © 2005-2008 窍门吧 All Rights Reserved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站点地图 - 站内搜索 - Tags

    小贴示:本站专注生活小窍门及常识的传播与分享,如果有任何问题欢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