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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无效

    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无效

    添加记录: 法律常识 类别: 法律 发布日期: 2006.08.09



    今年5月13号,方某等西北风乐队成员以该市四海大厦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诉,要求对方支付每人违约金3600元。

    经查,1998年2月1日,被诉人四海大厦经理金某因种种原因将四海大厦委托给市体协代为管理。3月15日,市体协在委托权限内,聘请了方某等西北风乐队成员为四海大厦舞厅乐队演奏员,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聘用合同。合同规定,乐队成员每位每月工资1500元,一年18000元;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将承担年工资总收入20%的违约金。

    合同履行一个月后,四海大厦法人代表金某收回了市体协对四海大厦的管理权,并于4月20日以西北风乐队素质欠佳和原聘用合同主体不合法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对此,方某等乐队成员不服,遂申诉到劳动仲裁委。

    从表面上看,被诉人四海大厦因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关于“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就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的规定,应当支付违约金。但究其实质,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却存在着不合法的劳动关系。文化部第6号令《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规定: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文化娱乐场所应聘用经文化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并获得《资格证》和《个人临时演出许可证》的歌手、乐手进行演唱、演奏。经向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调查,西北风乐队系无证演唱,故不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西北风乐队由于演唱主体不合格,故与四海大厦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四海大厦可以不予承担违约责任。

    Tags: 男性 艺术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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