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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费用报销能不能定额

    添加记录: 法律常识 类别: 法律 发布日期: 2006.08.09

    我爱人是杭州顶益国际食品有限公司的职工,1996年与单位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于1999年8月到期。但1999年3月,企业以效益不好为由让我爱人内部待岗。不过,由于我爱人于1999年5月怀孕,劳动合同便自动顺延。

    可是,我爱人单位最近出台了一项医疗保险方案,其中规定生育费用只要属于产科住院就只能允许报销1000元。而杭州市1990年出台的企业生育保险办法却规定:企业计划生育内妇女由社保机构给予企业每人1500元生育补偿费,女职工的生育费用由企业按规定报销;生育费用过大,超过大病保险拨付起点的部分,(区级医院2500元,市级3500元,省级4500元),按大病保险规定由社保机构承担70%-80%的费用。

    请问:企业的规定合法吗?如何理解杭州市企业生育保险办法?另外,我爱人内部待岗期间怀孕能否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答:您咨询的关于生育保险的问题涉及到生育费用报销与产期工资待遇两个方面,现在我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解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生育保险与养老、失业、大病统筹、工伤保险一起并称五大保险,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社会保险的基本框架。其中生育保险费是专门为了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统筹基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或固定数额向社保机构缴纳。对于女职工生育期费用如何报销,劳部发「1994」504号《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据此,女职工生育费用的报销并不实行定额或指标限制,只要属于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一般必需药费的范畴,企业都应当予以报销。

    至于你信中提到的如何理解杭州市企业生育保险办法的问题,由于该办法的出台时间是1990年,而当时实行的是低标准收费、低标准补偿,因此它与劳部发「1994」504号文尚有一定的差距。但就其保护生育女工的合法权利看,其精神应当是一致的。根据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女工生育时,企业可以从社保机构领取1500元的社保金,对于超过的部分,一部分由企业报销,一部分从大病保险基金下支付,而不是由职工个人负担。

    另外,关于产假的问题,无论您爱人是否待岗都可以享受90天的产假。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其标准“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发”(劳部发「1994」504号第5条)。

    Tags: 医疗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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