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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期内不能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
| 添加记录: 法律常识 类别: 法律 发布日期: 2006.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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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薇参加工作已经十一年了,来到现在的医药公司做销售部主管也已经快两年了。今年春节以后王薇总觉得右腹隐隐作痛,销售业绩也受到影响,去医院检查。医生马上要求她住院进行手术。
手术成功了,可就在这时王薇却收到了公司辞退她的解聘书。在律师的帮助下,王薇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恢复和医药公司的劳动关系,最终劳动争议委员会支持了王薇的申请。为了保护生病职工的合法权益,我们国家规定了医疗期制度,让他们能够尽快地恢复健康。
相关法律法规提示:《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相关法律法规提示:劳部发[1994]479号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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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gs: 小常识 健康 医疗 生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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