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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部门为您提个醒:签订劳动合同要多长个心眼

    添加记录: 法律常识 类别: 法律 发布日期: 2006.08.09


    ——法律部门提醒:有以下内容的合同千万别签

    随着年味的越来越淡,劳务市场又热闹起来了。很多人已经开始通过人才中心以及其他方式寻找工作单位,而签订劳动合同则成了关乎双方利益的大事。昨日,记者采访有关法律部门的人士时了解到,作为一个打工的个体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常常被认为是弱势群体,因此经常被一些带有明显“侵权”意向的条款所困惑。

    为了避免在签劳动合同时落入“陷阱”,法律部门提醒广大从业者,有以下内容或字样的劳动合同千万别签,以免一旦将来出现问题,只能吃个哑巴亏。

    一是“单方合同”。用人单位在合同条款中处处体现“由甲方决定”、“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等,使得求职者处于被动从属地位。

    二是“押金合同”。用人单位在招工时以种种名目向求职者收取风险基金、保证金、抵押金等,如果合作期间打工者有意离开,这笔钱肯定要不回来。

    三是“幕后合同”。一些民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也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内容。在合同中,将用工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摆在第一位,而很少或者根本不涉及用工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对于这样的合同,由于其约定的条款内容与法律相抵触,所以,应当是无效的条款。

    四是“性命合同”。一些从事带有风险工作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应有的责任,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生命安全义务,提出“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这对于用工者来说如果签下协议,无疑是拿自己的生命当作儿戏。

    五是“包身合同”。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提出:3年内不得跳槽到同行业的公司工作,或求职者一切行动都得听从用人单位安排等,侵害了劳动者应有的权利。

    六是“备份合同”。为了躲避劳动部门的检查,个别用人单位私下准备了至少两份合同,其中一份是假合同,内容完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而在劳动过程中并不实际执行,真正执行的是另一份合同。

    法律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职工误入了用人单位所设置的劳动合同陷阱,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仲裁委确认劳动合同的效力。如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Tags: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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