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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生意一分利,珠宝字画万分利。”正因重利诱惑,艺术品的真伪或品质问题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由于目前有关法律条款中,对于赝品的处理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因此,如何运用适当的法律条款来遏制赝品的泛滥,将成为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手段。
近一个时期以来,随着艺术品拍卖市场的逐渐火爆,赝品的问题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由于目前有关法律条款中,对于赝品的处理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因此,如何运用适当的法律条款来遏制赝品的泛滥,不仅将成为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手段,更将成为维护拍卖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日前,黄浦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古瓷器瑕疵而引起的诉讼案,并对拍卖委托人要求买受人支付成交款的诉请,做出了不予支持的判决。
拍品有瑕买方拒付成交款
据了解,上海一家艺术品拍卖公司曾举行了一场瓷器拍卖会,该拍卖公司受日本客人的委托,拍卖一对清康熙釉里三彩双龙戏珠纹观音樽,鲁先生以23万元的价格拍得。酷爱瓷器收藏的鲁先生将拍品带回家后,发现不少疑点。鲁先生立刻拿着瓷器请教有关专家,确认该瓷器存有瑕疵。为此,鲁先生非常气愤。拍来的东西有瑕疵,就意味着拍品不但收不回成本,还有可能血本无归。鲁先生以拍品有瑕疵为由拒绝支付那笔成交款。
从当初的拍卖目录上,我们可以看到拍卖行对于这件拍品是这样描述的:口足镶嵌金铜,瓶身修长,曲颈撇口,丰肩下收至底,瓶身浅浮雕一对蛟龙出海,呈双龙戏珠状,另一件为鱼龙纹;龙和鱼身以釉里红描绘,海水和江崖分别染画青花和豆青釉,底书“大清康熙年制”及“大明宣德年制”六字双圈楷书款,表面开片。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本案中,根据博物馆鉴定意见,可以认定,该拍品在品质上存在瑕疵,且在图录说明上未予告知,卖家和拍卖公司均未对该拍品做出有效的免责声明,故因向鲁先生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据此,法院对卖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经手这件案子的法官认为,在拍卖活动中,委托人和拍卖人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拍品负有如实说明的义务。如委托人和拍卖人在确实不知情的前提下,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品的真伪或品质,以尽委托人说明义务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为免责声明。免责声明可以提请竞买人对此给以足够的注意,使其充分考虑和选择。而委托人和拍卖人未对拍品真伪、品质做出有效免责声明,致使买受人对拍品产生错误认识的,委托人和拍卖人应向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类似案件胜负皆有判例
其实,自从中国艺术品拍卖的第一天开始,对于拍品真伪的赔偿问题就出现了。在早期,最为典型的一个例子就是1995年10月28日,王定林先生在杭州“95秋季书画拍卖会”上,以110万元人民币购得张大千《仿石溪山水图》。为了确保所购作品系真品,王亲自向北京的徐邦达先生和上海的谢稚柳先生请求鉴定。徐、谢二人是当代画坛鉴定权威,然而其鉴定结论却截然相反。徐的鉴定结论是:此画是赝品,值110元差不多了吧。谢的鉴定结论是:此画为真迹无疑。王遂于1996 年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浙江国际商品拍卖中心收回此画、退还画款,拍卖中心辩称,谢稚柳的鉴定是值得信赖的,并且拍卖行的行规规定:“买家应仔细观察拍卖原物,慎重决定竟拍行为,并自愿承担责任”。据此,拍卖中心不同意王定林的诉讼请求。
此案一审、二审均判定王定林败诉。王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1998年12月30日,包括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启功,常务委员刘九庵在内的全国10余位专家对最高人民法院送鉴的《张大千仿石溪山水图》进行鉴定后,一致认为该幅作品为赝品。这个最终的鉴定结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最后裁定提供了证据,最终判拍卖行返还11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费用。
2000年,在上海卢湾区法院审理的“书画案”中,原告查某认为竞买到的5幅名人画作是赝品,将沪上某拍卖行告上法庭,要求退货还款。被告拍卖行也以《拍卖规则》、《竞买人须知》等行规为理由辩解。卢湾区法院则认为《拍卖规则》中,拍卖行已做出了不作真伪担保的声明,根据《拍卖法》的免责条款,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从近年来有关的判例来看,买家的胜负均有判例,这主要是因为《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也就是说,按照《拍卖法》的规定,只要拍卖行在拍卖前已作出“免责”声明,即使拍品经鉴定被认定为赝品,也无须承担瑕此担保责任。因此,不少拍卖行就以此作为“护身符”。
买家维权重在凭证
古代生意经云:“粮油生意一分利,布匹百货十分利,棺材嫁奁百分利,珠宝字画万分利。”正因重利诱惑,历代不乏投机取巧者。这两年,随着艺术品拍卖市场的日益红火,拍卖市场更成为了赝品交易的主要手段,从近两年内地艺术品拍卖市场来看,赝品问题已经愈演愈烈,而且仿造之精,令一般的专家都会“走眼”。
上海经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方善法律师表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一条基本原则,瑕疵告知义务在拍卖活动中是应该遵受和严格执行的。作为委托人与拍卖人员有瑕疵告知的义务,委托人应将自己知道的或应该知道的有关拍卖物的瑕疵告知拍卖人,此种告知应在移交拍卖物之前或之时,或在委托拍卖合同签订之时。而拍卖人应将自己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有关拍卖物的瑕疵告知竞买人,此种告知应在现场拍卖之前。如果委托人或拍卖人没有尽到告之义务,即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一方有责任,则一方承担,如果双方都有责任,则连带承担。
此次黄浦法院的判决实际上并不是主要针对拍卖行,而是针对卖家。因为对于拍卖行来说,在此次诉讼中行使的是《拍卖法》中所履行的催讨的义务,从最终的判决来看,也只是不让买家支付有关货款,而没有追究退一赔一。
在这件案件中,买家向法庭出示了上海博物馆于2005年9月9日出具的《说明》作为证据。该说明中的鉴定意见是:“该两件器物品均残,都经后人裁截后镶嵌铜镀金立体纹饰伪装,两件器物底部也均有破损和破裂,镶以铜镀金纹饰作座装饰。”就在买家出示了证据后,日本卖家承认该拍品是有“小问题”,但拍卖行则对此予以否认。
对此,方律师表示,对于买家来说,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为重要的就是得到足够的凭证,这主要是通过有关权威的机构出具相关的证明书,像博物馆等,这样就可以在法庭上掌握足够的证据。同时,还应该关注这种瑕疵是否是卖家所知道的,只有进行了充分的准备,才能最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自我保护谨防“知假卖假”
拍卖行对拍品不保真和知假卖假是两个概念。“不保真”仅仅是说拍卖行可以在其拍卖规则中声明,对有关作品的真假描述不承担担保责任,这是拍卖不同于其他买卖活动的一个特殊的地方。据了解,国外的拍卖行一般都不说自己保真,有的国家的法律甚至禁止拍卖行保真。但不保真不等于该拍卖行可以随意拍卖假货,拍卖行对任何拍品都负有一定的核实的义务。实际上,一些讲信誉的拍卖行很少发生拍卖假货的事情。
“知假卖假”是一种欺骗消费者和公众的行为,以卖假画为例,其也侵害了被假冒画家的合法权益,在接到画家或有关人指认假画的信息后,拍卖行不进行任何必要的核实工作,放任拍卖,而事后有关拍品被证明是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这种行为就涉嫌知假卖假。 从国外的拍卖行的实际情况来看,假画多与已故的知名艺术家有关。一旦出现了“赝品”,只要有两位拍卖行认可的专家签订认可书,买家可以在一年内退回有关的拍品,而不需要进入司法程序。
而在“不保真”和“知假卖假”无法进行区分的情况下,还要从拍卖行的自律开始,同时对于有关主管部门来说,对于“不保真”和“知假卖假”也要进行清晰的概念界定,这样才能使艺术品拍卖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另外对于艺术品投资者来说,要有自我保护意识,要合理区分“不保真”和“知假卖假”两种概念,不要贪一时便宜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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