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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保险周刊经常收到市民的一些抱怨电话,往往第一句话就是:“被保险公司骗了。”但我们听下来发现不少百姓其实是不理解自己所购买的保险产品:以为只要是买了保险所有情况都能获赔。比如只买了分红险种的保户在旅行发生意外时要求索赔,为孩子买了教育年金保险的在孩子生病时也要求理赔……
这种由于缺乏保险常识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我们应该避免。 每个买了保险和将要买保险的市民都应该意识到:保险有其时间性。随着年龄的增长,家庭的发展,自己拥有的保险品种、保险金额也要随之调整。一些负责任的保险代理人更是会随着客户自身的成长为其设计不同的保险计划。
因而,买保险不存在一步到位,也无法一劳永逸。 本期保险周刊将为您讲述四个不同年龄阶段的人购买更改保险的真实故事供您参考,同时也提醒您常翻翻家中的保单,了解自己的保障范围,及时地弥补风险缺漏。如果您不确定自己目前所处的风险环境,不知道该买哪些保险,可通过fundweekly@163.com询问,我们将聘请保险专业人士为您解答。
视点 保险人为何频繁跳槽 上周参加了一家保险公司的开业典礼,竟然发现刚开业的这家保险公司中中层以上的人员一半以上都来自本市另一家保险公司,被在场的业内人士称之为该公司第二。尽管久闻保险行业人员跳槽频繁,但如此大规模的管理人员来自同一家保险公司,这种现象还是值得关注,当然,市场经济下人才的流动本无可非议,相信这些人员的流动也一定是通过正常途径。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的一位长者作了这样的解释,近几年来,国内保险行业发展迅速,对人才的需求也是前所未有,客观上为保险人员的跳槽提供了良好的个人发展平台,使得不少保险人都希望能够通过这样的机会来提升自己,证明自己的实力。从这个角度看,人员的流动对于整个保险行业人才的快速成长起到了促进作用。
据了解,上海市目前有寿险公司25家,到今年年底估计达到30家,以每家公司内勤50人计算,年内为上海市保险市场创造了约150次跳槽的机会。在跳槽的人员中,大多数的职位都得到提升,空间得到拓展,这大概是多数跳槽者梦寐以求的结果,也是跳槽的诱惑之所在。上提到开业的那家公司中有一位高管,之前曾经在另一家公司做了好几年的中层职位,一直没有得到提升的机会,此次被新公司高薪聘为高管。
如此看来,保险行业的超常规发展、保险市场的迅速扩大是保险人才跳槽的客观原因。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并不是所有的跳槽者都有满意的结果,笔者的一个朋友,本来就在一家保险公司做得好好的,但经不起另一家公司的诱惑,硬是下决心辞职后跳槽,由于企业文化、管理模式的差异,不仅短时间无所作为,而且人际关系也弄得非常紧张,半年之后被迫离开,现在还没有找到满意的位置。
另一方面,保险人员频繁跳槽带来的后果可能是几家欢喜几家愁,当一家公司通过优厚的条件挖到人才时,在当前保险市场人力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必然就会有其他公司失去人才,跳来跳去,整个行业的游戏规则就被破坏。于是就有人出来批评这样的行为,损害了他人利益,挑战公平竞争的原则。
大家知道,保险是一个相对专业的行业,目前国内人才的培养落后于行业的发展,但培养一个人才要付出相应的成本,对培养者来说,当然希望他能够很好地为自己服务。但被培养者却不这样认为,觉得自己成才是个人努力奋斗的结果,被人挖就是被行业的认同,是个人成功的标志,一旦这样的机会出现,当然会义无反顾,更何况还有职位、薪酬、社会地位的提升。
虽然跳槽的诱惑很大,跳槽的理由也很充分,人往高处走,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但如果整个行业大面积跳槽,不可避免要出现人人自危的现象,一方面损害了行业游戏规则,另一方面搅乱了人们的正常心态。一旦大家都把心思放在跳槽上,哪里有诱惑就往哪里走,那就少有人能够沉下心来研究行业研究发展,研究市场变化,研究应对措施,大规模跳槽,是喜是忧,恐怕只能由市场评说。
保险与法 你先得起诉我才给理赔? □文 贝政明 去年十二月初,中消协联合浙江省消协公布了保险领域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意见。 在该意见中明确指出:在车辆损失保险中,保险公司单方规定先向第三方索赔的条款是“霸王条款”。并概括条款的典型表述是: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或仲裁。 对此的点评意见是: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保险事故的发生属于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也可要求第三者进行赔偿。选择向谁要求赔偿是被保险人的权利。
上述条款限制了被保险人直接从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同时,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于中消协的意见,笔者是深以为然。前年笔者就遇到这样的案件——— 被保险人王先生的货运车,由其司机张先生驾驶,在高速公路上与一辆小客车相撞,造成两车重大损伤、两车上多人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小客车司机(已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先生不负事故责任。 但由于小客车是私家车,车主也是车毁人亡。而王先生车辆损坏,司机张先生受伤住院,损失也是巨大。
王先生从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得知:那小客车司机刚驾驶新车没几天,还没来得及上保险,就出了事故,他家中正在办丧事,过一段时间再帮你们做做调解工作。王先生侧面了解下来,肇事车主抛下妻儿,家中景况甚惨。王先生于心不忍,想起自己的货运车是投了保的,即依据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标准,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你先得起诉 我才给理赔? 但保险公司要求王先生向第三方(即肇事方)索赔后,索赔不到须向法院起诉并经法院立案后,再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赔偿申请。待符合这些条件,保险公司再依据保险条款和具体损失情况,才能向王先生履行赔偿义务。
王先生几次向保险公司说明他遇到的特殊情况,耐心交涉,却毫无结果。于是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结果,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先予赔偿。法院的理由是:被保险人的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既可以向肇事者(第三方)索赔,也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 那保险公司原先不肯理赔的依据是什么呢?原来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统一的“(2000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车辆发生基本险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经法院立案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
如果按照上述条款处理理赔,像本案这种状况,第三方已经在保险事故中死亡,被保险人就得向其继承人索赔,如果继承人拒赔,又要被保险人对继承人提起诉讼。由于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和立案要求的相关材料证据的完整性,诉讼和立案对缺乏这方面经验的人来讲,是一件相当麻烦的事情。被保险人不得不去请律师,支付律师费;法院立案,被保险人还得支付诉讼费,被保险人为了满足通颁条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必然花去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费用,而这些费用保险公司依保险条款的规定是没有义务赔偿的。因此,遇第三方责任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如果要如此折腾,就违背了投保人寻求保险的初衷。
正在征求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二十九条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诉讼义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可以按照约定要求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先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未起诉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法院的判决、中消协的点评和最高院的精神是一致的,而相关保险公司今后如何处理类似案件,值得关注。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贝政明律师 崔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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