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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应包括哪些事项 |
| 添加记录: 保险 类别: 保险 发布日期: 200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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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
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
险价值(用于财产险);(七)保险金额;(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一)订立
合同的年、月、日。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
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
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
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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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gs: 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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