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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百科知识:企业财产保险附加责任和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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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百科知识:企业财产保险附加责任和附加险 |
| 添加记录: 保险 类别: 保险 发布日期: 200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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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保险附加责任和附加险 “附加责任”又称“特别约定责任”。指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或除外责任中不保的责任,另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双方协商同意后,特别约定负责的一种责任。附加责任的承保,一般采用“特约条款”形式,以适应被保险人的某些特殊需要,可以在企业财产保险基础上,增付少量的保险费,加保各种附加责任或附加险。如目前已开办的有“水管爆裂意外损失险”;“橱窗玻璃意外险”;“商业盗窃险”以及“露堆财产保险”等。 “附加水管爆裂意外损失险”。在企业财产保险中,由于水管爆裂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是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考虑到有些地区曾经多次发生过水管爆裂事故造成水害的情况,因此,为适应广大保险户的需要,在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的同时附加水管爆裂意外损失险,《特约条款》约定:“保险人对水管爆裂及其附属设备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水淹损失,负经济赔偿责任,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在水管及其附属设备发生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采取措施积极抢救,为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而进行施救、保护、整理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 “附加橱窗玻璃意外险”。商业企业的橱窗玻璃,可在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的基础上特约加保意外破碎责任,《特约条款》规定:“凡承保的橱窗玻璃(包括大门玻璃、柜台玻璃、样品橱窗玻璃等),因碰撞、外来恶意行为所致的玻璃破碎,以及因玻璃破碎而引起的橱窗内陈列商品的非盗窃损失,保险人负经济赔偿责任”。在投保时,应投保单上分别列明投保玻璃块数、每块玻璃的价值(包括安装费)。 “附加商业盗窃险”。在企业财产保险中,盗窃损失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企业财产的盗窃险不能单独投保。凡商业系统的商店、工厂、工场、仓库等值班保卫制度健全的单位,可在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的同时加保盗窃险,附加商业盗窃险的《特约条款》规定:“由于发生外来、明显的盗窃、抢劫所造成贮藏于屋内(指有屋顶、有墙、有门窗的房屋建筑)的保险财产损失,并经公安部门立案证明的,保险人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加强保险财产的安全管理,和接受公安部门的建议,并积极采取措施。如属于被保险人故意纵容、串通、内部监守自盗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非商业企业的“三产”,如门市部、经理部、经营部等属于商业服务经营性质的单位,也可按上述规定附加“商业盗窃险”。 “附加露堆财产保险”。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在企业财产保险中是属于除外责任。如符合仓储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防护安全措施的,可在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的基础上附加露堆财产保险,《特约条款》规定:“兹经特别约定:本保险承保的露堆财产,因暴风、暴雨所致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对其露堆财产的存放,必须符合仓储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防护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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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gs: 保险 灭鼠 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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